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4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方齡律師被告周尚鴻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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