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64號原告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所簽訂之「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經銷處附設語文中心認可協議書」之效力部分與本件原告請求權是否成立為具體完整陳述(如以被告辯稱該協議書無效或不生效力時,被告得使用原告服務標章之依據為何;如以原告主張該協議書有效時,為何可自91年12月1日起算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