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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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再字第1號
上訴人新田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93年度國再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8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6,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