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將被告二人及訴外人 楊慧敏 歷年來所簽章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及借款契約書等正本全數攜帶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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