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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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50號上訴人甲○○
乙○○丙○○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998元,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日裁定駁回(94年度聲字第280號),本院並於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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