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自訴人甲○○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 葉名峯
樓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自訴人甲○○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 葉名峯
樓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