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555號
反訴原告富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複代理人丙○○
許雅雰 反訴被告 詹素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文到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1月2日、12月15日寄存送達予反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法書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