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且共同正犯乙○○在逃,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乃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共同正犯 秋峰萩業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到案,然因被告甲○○所犯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且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在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故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芬法官蔡川富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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