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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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處分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並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四二二五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泰所 教字第0九三一一000七七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提出聲請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