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五八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丙○○兼右四人當事人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貳佰肆拾壹萬叁仟捌佰零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捌佰叁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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