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7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