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0號
原 告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昱揚
營造有限公司、張莊桂花、鍵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昱
揚營造有限公司、張莊桂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