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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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尚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6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尚樺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
實欄一最後一行「已遭拆解」應更正為「已遭拆除部分零件
」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
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竊取機車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
與目的、持機車鑰匙行竊之手段、竊取之機車價值非低,所
竊取之機車雖已發還被害人,惟機車部分零件遭人拆除及坦
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有,持以行竊之機車
鑰匙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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