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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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03號
原 告 何 媞
兼上訴訟代 張光宙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旅遊契約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
徵收裁判費。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34,970元,原告各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總額為2,000元,扣除起訴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二、提出國外旅遊契約、行前說明會資料。
三、原告二人日薪4,000元之證明,及出勤紀錄、因請假而扣薪
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