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1號
原   告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昱揚
營造有限公司、張莊桂花、鍵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昱
揚營造有限公司、張莊桂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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