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游文瑞
被   告  曹惠秋謝淑雯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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