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