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奉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