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一五○號
原告飛雲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坤成 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盧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