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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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七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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