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再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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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七二號
再審原告辛○○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庚○○再審原告戊○○再審原告壬○○再審原告己○○再審原告丁○○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二年一月廿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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