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住苗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理由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R受刑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勞│新││苗││台│││台│││︵││工│台│5│栗│2│灣│苗││灣│苗││罰已││安│幣│至│地│偵8│苗│7│1│苗│7│34│1執││全│伍││檢│1│栗│簡2││栗│簡2││執6畢││衛│萬││署│5│地│││地│││︶││生│元││││院│││院│││││法││││││││││││├──┼───┼────┼──┼─────┼─┼───┼────┼─┼───┼────┼────┤│勞│新││台││台│││台│││︵││動│台│1起│中│7│中│上4││中│上4││罰7尚││基│幣│至│地│偵9│高│7│7│高│7│7│7未││準│陸│9│檢│4│分│易7││分│易7││執3執││法│萬││署│4│院│1││院│1││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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