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三頁),並有嘉義縣布袋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四頁),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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