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貴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依貴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五九九號裁定送臺灣台南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依貴院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茲以該受刑人係自首請求戒治,在所戒治將近九月,經戒治所二度評估戒治成效合核,於保護管束期間亦能遵守規定,按時報到,經先後五次採驗尿液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有執行卷宗可稽,因認其處遇成效良好,已戒除對毒品依賴而可復歸社會,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相符,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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