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被上訴人 張斯平 住臺北市○○區○○○街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日之交易價額定之。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4,010,1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3,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對於請求給付每月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因係以拆屋還地訴訟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
┌──┬────────┬───────┬───────────┬────────────┐│編號│地號│佔用面積(A)│起訴時之公告現值(B)│訴訟標的價額(=A×B)│├──┼────────┼───────┼───────────┼────────────┤│1│臺北市中正區中正│1.0平方公尺│213,540元│213,540元│││段三小段24-2地號││││├──┼────────┼───────┼───────────┼────────────┤│2│臺北市中正區中正│68.3平方公尺│202,000元│13,796,600元│││段三小段24-4地號││││├──┼────────┼───────┼───────────┼────────────┤│總計││││14,010,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