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勝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6號、100年度執字第608號),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受刑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03號撤銷前裁定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更㈠字第2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阮勝鴻因犯如附表一編號號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犯如附表二編號號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勝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就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附表一編號號等數罪,及附表二編號號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至關於附表一編號號及附表二編號號部分,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因附表一編號號等數罪及附表二編號號,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上開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始得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惟卷內並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之證據,本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自應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附表一部分: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定其應執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否││之刑│││├──────┼─────────────┬──────────────┼──────────────┤│犯罪日期│98年12月19日上午某時許│98年12月19日上午某時許│98年9月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毒偵字第244號│98年度毒偵字第8071號││案號│││├───┬──┼────────────────────────────┼──────────────┤││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505號│98年度易字第3444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4月9日│99年3月31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99年度上易字第1510號│││號││││判決├──┼────────────────────────────┼──────────────┤││確│││││定│99年7月5日│99年7月9日│││日│(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9572號│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249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98年11月8日下午4時許│99年1月6日22時30分許回溯96│99年4月14日晚上11時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毒偵字第376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99年度毒偵字第4404號││案號││││├───┬──┼──────────────┼──────────────┼──────────────┤││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368號│99年度簡字第4563號│99年度訴字第1956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31日│99年7月12日│99年9月30日│││日││││││期││││├───┼──┼──────────────┼──────────────┼──────────────┤││法│││││││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台上字第4436號│99年度簡字第4563號│101年度台非字第278號│││號│││││判決├──┼──────────────┼──────────────┼──────────────┤││確││││││定│99年7月15日│99年8月2日│101年9月1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248號│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752號│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802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七八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九與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90號判決)│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最高法││之刑││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25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4月4日下午7時許│99年4月4日下午7時許│99年6月29日凌晨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毒偵字第第3150號│99年度毒偵字第890號││案號│││├───┬──┼────────────────────────────┼────────────────┤││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1860號│100年度訴字第45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30日│100年3月2日│││日│││││期│││├───┼──┼────────────────────────────┼────────────────┤││法││││││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台非字第290號│101年度台非字第325號│││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20日│101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929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08號│└──────┴────────────────────────────┴────────────────┘┌──────┬──────────────┬──────────────┬──────────────┐│編號│十│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99年7月初某日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偵字第479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8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2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8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1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49號│││└──────┴──────────────┴──────────────┴──────────────┘附表二部分: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五與附表一編號九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之刑│第325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7月7日凌晨某時許│99年7月7日凌晨某時許│99年7月18日凌晨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毒偵字第89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4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2日│││日││││期││├───┼──┼───────────────────────────────────────────┤││法│││││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台非字第325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08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五與附表一編號九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否││之刑│第325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9月2日下午某時許│99年9月2日下午某時許│99年7月30日前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毒偵字第890號│99年度偵字第479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45號│100年度訴字第81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2日│100年3月28日│││日│││││期│││├───┼──┼────────────────────────────┼──────────────┤││法││││││最高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台非字第325號│100年度訴字第81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0月11日│100年4月2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08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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