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19號
原   告  丘康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連春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4,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4,
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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