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孟豪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