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8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8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沙東星
被   告  蘇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叁
仟叁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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