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簡廷峻
法定代理人 曾靜鈺
簡嘉延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福全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
被 告 添添滿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周承 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2月24日止任職於
被告公司,約定時薪為新臺幣(下同)150元,原告任職期間共
出勤69.5小時,惟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計積欠1萬0,425元(
計算式:69.5時×150元=10,425元)未付,屢經催討無效,爰
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2019年2月出勤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
乙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萬0,4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