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詠 立即 吳通裕吳美慧 、吳**間回復所
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吳詠立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及小額信
貸使用,詎相對人吳詠立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對相對人吳詠
立之小額信貸債權業經取得本院95年度促字第75831號支付
命令確定在案,加計信用卡債權部分,相對人吳詠立應清償
聲請人新台幣625,95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相對人吳詠立
至今尚未完全清償債務,然於民國97年8月28日將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
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美慧,相對人吳
美慧再於民國98年2月17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吳**,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
故請求相對人吳**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美慧所有,相對人吳美慧應將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詠立所有
,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為金融機構,基於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對於相對
人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吳詠立業已取得本院95年
度促字第75831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人已得循相關法律程
序保障其權益,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
對相對人三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