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敢 即揚港企業社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七四九八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五百三十三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據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五庭~B法官紀凱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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