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2號聲請人乙○○
丙○○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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