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中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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