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相對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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