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