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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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定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109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緩刑3年,於110年2月4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復於緩刑期內之110年9月間,更犯強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而於111年7月28日確定(下稱後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依據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認定受刑人確實有聲請意旨所指之判決情形。
㈡因此,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
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確定,甚為明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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