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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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
原   告  蔡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韻儒詹姆士 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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