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就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61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613號提存事件所提存新臺幣陸萬元,准以面額新臺幣陸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1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6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6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現金急需領回,為此聲請以面額新台幣6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代之等語,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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