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明燈 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2,571,095元,惟按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中所載之各債權金額加計應為2,978,482元,請聲請人說明債務金額差異之原因為何?另外聲請人所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開立之清償證明書,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是否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以及目前為止其他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等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單等)。
五、聲請人自陳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協商而後毀諾之情事及不可歸責之事由,請聲請人說明協商成立之時間、內容、協商時之債務總額、與目前所陳報之債務總額兩者數額差距之原因、最後一次繳付協商分期款項之時間並提出其所陳毀諾不可歸責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時之就診記錄、年度綜合所得清單、離職證明等)。
六、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七、請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依法應對之負扶養義務之人,並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9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1年8月23日,請另就聲請更生前2年內(99年8月23日起至101年8月22日止)之財產、收入及必要支出(支出部分係指個人必要支出費用,不包含受撫養人之扶養費)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十一、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