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
1、2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99年1月31日│99年2月1日│99年2月11日23時││日期│││40分許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毒││案號│字第4829號、第87│字第4829號、第87│偵字第2985號│││84號│8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65│99年度訴字第865│99年度審簡字第33││最後││號│號│96號││事實審├──┼────────┼────────┼────────┤││判決│99.07.21│99.07.21│99.08.23│││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65│99年度訴字第865│99年度審簡字第33││確定││號│號│96號││判決├──┼────────┼────────┼────────┤││判決│99.08.16│99.08.16│99.09.13│││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備註│緝字第2948號│緝字第2948號│緝字第2949號││├────────┴────────┤│││編號1、2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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