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行以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
三、量刑理由內第十五行「大型破壞」應更正為「大型破壞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2行以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三、量刑理由內第15行,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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