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許寶禎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萬3757元,應徵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