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643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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