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蘇綾珮 、杜○○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一)台北市○
○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0407建號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6年7月25日以買
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
即上開兩次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6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