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承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調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承佑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侯承佑對於駕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被害人有所不
滿,欲表達心中之氣憤,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以
不當言詞辱罵被害人,實屬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
及其犯罪之動機、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