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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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367號
原   告  曾春香
被   告  許程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原本係由正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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