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367號原 告 曾春香 被 告 許程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原本係由正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