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826號
原   告 成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成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 代理人  姜林青吟  律師
被   告 匠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連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間簽訂三份
「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工程地點分別為彰
化縣○○市○○段○○○○○○○○○○○○號(下稱員林工程)、台
中市○區○○段○○○○○○○○號(下稱水月工程)、台中市
○區○○段○○○○○號(下稱硯月工程),因被告公司於台中
市景美巷另有其他工程進行,故雙方口頭協議由原告公司承
攬施工(下稱景美巷工程,以上合稱系爭工程),雙方約定
均於完工後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工程總價。原告公司於進場
施工後,因員林工程先前承包廠商工作有瑕疵,被告公司口
頭請原告公司自106年4月15日起代為點工修繕,至106年5月
7日完工止,共計20人次,以每人次新台幣(下同)2,600元
計算。詎自106年4月起,被告公司以各種理由刁難或延遲請
款與結算付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討,僅獲得少數工程款項,
故於106年5月16日通知被告公司終止系爭合約,被告公司亦
發函通知原告公司同意終止系爭工程,是被告公司於系爭合
約終止後,仍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尚未給付,原告公司自得
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積欠之工程款。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69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卷附之工程合約書3份
、估驗請款單、估價單、現場照片、對話紀錄、匠曜有限公
司函、成睿工程有限公司函請款單、營造估驗請款單、鋼筋
數量統計表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
0條、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定作
系爭工程,原告已依約完成,業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如數給
付上開款項。是原告本於兩造間之約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29萬6951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珍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應付款項名稱│積欠款項│備註│
││││(新台幣)││
├──┼─────┼────────┼──────┼────────┤
│1│員林工程│保留款│6萬6878元│合約已合意終止,│
│││││無保留之必要│
├──┼─────┼────────┼──────┼────────┤
│2│員林工程│材料鋼筋17.51噸│8萬0546元│單價4,600元│
├──┼─────┼────────┼──────┼────────┤
│3│員林工程│修改工資20工│5萬2000元│單價2,600元│
├──┼─────┼────────┼──────┼────────┤
│4│水月工程│工程款│2萬6536元││
├──┼─────┼────────┼──────┼────────┤
│5│水月工程│前期保留款│1萬4686元│合約已合意終止,│
│││││無保留之必要│
├──┼─────┼────────┼──────┼────────┤
│6│水月工程│營業稅│1,477元││
├──┼─────┼────────┼──────┼────────┤
│7│硯月工程│工程款│2萬1528元││
├──┼─────┼────────┼──────┼────────┤
│8│硯月工程│前期保留款│1萬8184元│合約已合意終止,│
│││││無保留之必要│
├──┼─────┼────────┼──────┼────────┤
│9│硯月工程│營業稅│1,076元││
├──┼─────┼────────┼──────┼────────┤
│10│景美巷工程│保留款│1萬4040元│合約已合意終止,│
│││││無保留之必要│
├──┼─────┼────────┼──────┼────────┤
│總計│││29萬69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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