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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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被   告  呂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318元,及其中新臺幣87054元自民國10
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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