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7號債權人 黃雅純 即全合水電材料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鐵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高鐵芫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因出貨單上記載客戶名稱為富苙工程有限公司),併提出其相關之釋明文件(如訂購單或收據等)?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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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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